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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改革的几个侧重点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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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记账税务改革的几个侧重点

全面“营改增”之后,应研讨解决“营改增”的立法规制问题,将各地税务机关出台的临时解决措施或者“政策”文件,借助税法买卖定性分析和法理提炼,将其抽象为一般税法规则,以为《增值税法典》奠基。

个税改革亦然。具体而言,这次个税改革推行之初,就要提前布局研讨税法买卖定性问题,使税制改革方案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决策层面,应使之具有立法基础准备,摒弃“立法配套”思维,这就要提前布局修法,使法令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。

《税收征管法》和《个人所得税法》修改与个税改革密切相关,本文试简述之。就《税收征管法》的修改而言,有几个侧重点:

一是,涉税信息立法完善。涉税信息分为交税人信息和第三方信息,交税人信息又分为基本信息(包含境内信息和境外信息)和税收信用信息;第三方信息主要指相关政府机关、银行供给的资金流转信息和买卖信息,也包括信息情报交换信息和涉税违法举报信息,等等。

二是,税收征管流程再造。开证直接税,有必要有自我申报之后的税收鉴定。现在的所得税准则,没有税收鉴定,暂时以交税评估替代税收鉴定,但评估欠缺明确的立法依据,造成实践困惑,且与稽察“打架”。税收鉴定,是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交税申报进行准确性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和鉴定,并最终宣布税收鉴定通知书,以确定最终交税责任。

当然,经过税收鉴定无疑问的,能够不宣布鉴定通知书,如在申报之后6个月未宣布鉴定通知的,视为现已鉴定。税收鉴定发现违法线索的,移送稽察处理。稽察发现犯罪线索的,移送司法处理,等等,这就把评估吸纳进入鉴定,使鉴定与稽察有法理区分。未来,稽察应该专司涉税犯罪调查,以构筑完整地申报、鉴定、征收、稽察和救济的税收征管流程。

三是,开放税收司法,完善交税人救济准则。直接税征管,将提高税痛指数,触发激烈的维权意识。现行权利救济准则存在固有缺陷,起诉前有必要复议前置和交交税款前置,剥夺了《宪法》赋予的交税人救济权,受社会各界诟病良久,也引发税收行政执法危险。因此,当务之急,应该开放税收司法,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88条,废除两个前置程序,归还交税人救济权。开放税收司法,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执法危险防范意识,提高队伍法令素养,增加法令培训力度和紧迫感,遏制行政权力扩张,使税收法治名至而实归。

就《个人所得税》的修改而言,有几个侧重点:

一是,完善立法,准确界定应税所得的规模。能够采纳概括和除外的立法技术,将凡不属于法令明文规定的免税所得之外的所得,一体纳入应税所得的规模,予以法令规制,保持法令文本的开放性和适应性。立法应准确界定买卖、税法买卖、所得、应税所得等基本概念的规模。根据立法文本,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,应建立税法案例公示或者税法判例指引准则,以知道税收执法,提高税收法制水平。严密而完善的立法,能够减少税收“政策”补丁,减少税法不确定性,促进税法遵从。

二是,面向未来,研讨不同类型的税法买卖定性,为完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立法做好准备。例如,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所得税处理上,实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统一,在非货币资产出资和资产重组环节,实现两个税法的衔接和一致,不同交税主体的同样买卖行为,应该分享相同的税法评价,一般不应有区别对待

三是,两税衔接,全体考量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税法,两税合一,全体考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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